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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在全市药品零售企业推行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和电子处方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06点击量:384

一、制定的背景
  当前,我市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多数集中在医疗机构、大型药品企业,申请注册在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占比只有35%。真正在零售药店执业的执业药师,相对全市1.6万家零售药店全部配备执业药师的需求,缺口很大,导致不同程度存在执业药师“挂证”问题。同时,零售药店处方药获取药品处方存在困难:一是医疗机构的处方外流有限,医师开具处方时主要是针对本医疗机构已有的药品,药品处方多数在医疗机构内使用。二是突发疾病而自我药疗的消费者或慢性病需长期用药的消费者,不愿到医疗机构挂号排队开药品处方。为破解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短缺和处方药销售难题,提高药事服务水平,满足公众健康需要,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和医药行业协会广泛开展调研,充分听取意见,用改革的思路、创新的办法,结合重庆实际,在现行法规框架下,大力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改革,积极探索和建立长效机制,研究制定了《关于在全市药品零售企业推行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和电子处方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制定的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
  (二)《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
  (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42号)。
  (四)《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五)《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六)《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七)《关于印发严密防控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27号)。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为六个部分,一是指导思想;二是试点范围。明确重庆市辖区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均可自愿参加;三是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的条件及要求。主要是明确人员的资格、执业药师数量配备要求;明确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的工作场地,应配备专用计算机、扫描(拍照)、视频设备和传输设备等硬件设施,以及应当配置开展远程审方的信息软件系统等;明确要求建立远程审方操作规程、在线执业药师岗位职责和远程审方系统管理、处方审核权限管理、考勤管理、远程处方审核及保存管理、应急管理等规章制度。四是电子处方的条件及要求,主要是对电子处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开具范围、保存期限,实名制问诊,开展电子处方服务的医疗机构需具备的条件等八个方面进行了细化要求;五是第三方机构条件及要求,主要是对配备的执业药师队伍、自建药学服务平台的前后端软硬件设施设备和功能等四个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六是监督管理要求,主要是对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要按程序报备,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对试点工作推进情况的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
  文件出台后,重点解决三大问题:一是实行远程药学服务,解决执业药师全天候在职在岗困难的问题。通过鼓励药品连锁企业总部自建执业药师远程服务平台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为连锁总部或符合条件的零售单体药店提供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为患者提供全天候药学服务。二是实行电子处方,解决处方药合规购销不畅的问题。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允许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利用“互联网+”开具的合法合规的电子处方,流转到零售药店并作为销售处方药的凭证,可以解决医生处方流转困难和不凭处方药销售处方药问题。三是实行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解决执业药师缺口大的问题。允许实行“七统一”的药品连锁企业在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的基础上,将执业药师注册在总部并在同一辖区内调配使用,可以缓解全市执业药师数量严重不足。允许农村乡镇以下地区的零售药店可聘用药师以上职称人员或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药学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可以解决重庆乡镇以下零售药店难以配备执业药师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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